1、教师应在学期末上交下学期所授课程的教学日历,经教研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教学教研室批准备案。日历一经认定,不得随意改动。
2、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进行教学。
3、教师课前应深入钻研教材,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充分掌握授课内容、组织教法,了解学生情况、场地情况。课中讲解应简明扼要,示范准确,教法得当。课后应认真总结,填写教学小结。
4、教师在开学第一周应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安排,使学生对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教学进度有一个总体的了解。
5、教师应提前到达上课地点,做好上课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课程准时开始。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时间进行授课,按时上课与下课,不得擅自停课。
6、严格按照规定的授课地点上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周上报教学教研室,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7、教师应于课前通知学生到器材室填写借物单、领器材。在课后清点数量并安排学生送还到器材室。教师应教育学生爱护场地和器材,若器材丢失或损坏,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场馆中心进行备案、处理。
8、教师上课应穿运动服、运动鞋。携带点名册、教案。上课时师生应互致问好、严格考勤;下课时应进行小结、师生互致再见。
9、教师上课不允许随身携带手机,不允许接电话,不得离开教学现场。
10、上课遇雾霾、大风、雨雪天气,室外课原则上进入体育馆内上课,教师不得擅自停课。
11、教师上课应检查和安排好场地、器材,确保各种场地和器材的安全使用。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12、教师在上课时,如发现周边班级无教师上课,应主动上前进行临时处理,先安排好学生的教学,及时通知教学教研室负责人。
13、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应提前三天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提供教学进度和点名册,并联系好代课教师,由教研中心主任批准安排代课并上报教学主任。不得擅自将课委托给其他教师。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当面请假,必须电话请假,并应在事后一天内及时补假。
14、教师应按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和评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15、教师应在停课后一周内完成学生考试成绩的核算工作,并按照教务处时间要求进行成绩填报, 理论课的装订学生考卷上交教学办存档。
16、教师应在停课后两周内上交本学期教学工作小结。
17、如遇特殊情况,教师应服从体育部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