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
近日收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通知》认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还存在漏报、瞒报等问题。《通知》要求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明字〔2014〕23号)等文件,对各单位领导干部(含已退休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在企业(包括本单位的企业)兼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根据《通知》精神,经学校党委研究,现对我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汇总、登记造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校领导,离任及退休校领导,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休和离任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检查方式
以分党委为单位,请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如实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没有兼职的在“兼职企业名称及职务”栏内填写“无”。干部本人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确认。《登记表》原件报组织部,各分党委做好副本留存。
各分党委要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分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并于11月16日前将纸质版报组织部(主楼1321室),电子版发邮箱zzbgb@mail.neu.edu.cn。
《登记表》和《汇总表》电子版可到组织部网站下载。
三、注意事项
1.在企业(包括校内企业)或民办学校兼职的,无论是否取酬取薪,都须上报。
2.如实际中已发生变更但没及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的,仍要以存在兼职的情况上报。
3.曾由于工作原因在校办企业兼任职务的,如辞去兼职未生效或岗位已发生变动但相关变更登记仍未完成的,按存在兼职的情况上报,具体情况可向科技产业集团(电话:87346/90079)查询,并在“备注”栏说明履行辞职的状态和进度。在校外企业或民办学校兼职的,如已被批准辞职但未生效的,仍要以存在兼职的情况上报。
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落实工作不力单位的负责人将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