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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为推动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鼓励开展学术创新,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 2016年8月31日 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鼓励开展学术创新,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机关、学院、直属部门等学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是指在职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人才派遣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及全日制在校学生等。 全日制本科生因公出差仅限于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竞赛及参与科研项目等活动,不含全日制本科生实习和参加社会实践。 第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因公出差审批程序,填写《东北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详见附件1)。因公出差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出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原则上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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