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鼓励开展学术创新,加强和规范我校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学校制定了《东北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
2016年8月31日
东北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鼓励开展学术创新,加强和规范我校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院(部、实验室)、校机关及直属部门(以下称“各部门”)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等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招生宣传会、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管理。
第四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会议审批部门对会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部门应加强本部门会议费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会议审批实行归口管理。会议举办者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选择相应的会议类型,编制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按程序报批。
(一)各部门举办的会议,使用非科研经费(含预研经费、科研结余资金、配套经费,下同)召开的会议,由部门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召开的会议,经部门审批后应到科学技术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学校层面举办的业务会议、管理会议,由部门提出,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统筹,视情况报相关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审批。
(三)举办在华国际会议的,经本部门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的9月份编制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及会议费预算,计划财经处将各部门会议费预算纳入年度预算报学校审批后, 单独下达会议费预算。
凡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并下达会议费预算的会议,会议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和标准内列支会议费。
对没有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超过年度会议费预算的会议,须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会议名称、举办会议理由、会议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预算及经费开支渠道等,按照第五条相关规定履行会议审批程序和编制会议费预算。若需追加校级会议费预算的,应按照预算追加审批程序执行。
对于跨年度执行的专项项目和科研项目,各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在不超过项目会议费总预算的范围内,编制分年度会议费预算。对于未纳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临时会议,各部门应履行追加会议计划程序,并追加会议费预算。
对于经常性发生、不需要开支会议费或只需要少量印刷费、办公文具等的日常会议,不做会议管理;其所需少量印刷品、办公文具等经费可从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条 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国内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业务活动实际情况确定。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0人以内。
第九条 举办在华国际会议应按照学校外事部门相关规定提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
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部门可不以盈利为目的,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会议费收费标准由所在部门确定;会议费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不得坐收坐支。同时,收取会议费应在会议费预算表内披露。
第十一条 举办会议前应预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三条 会议地点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以学校驻地单位为主(超过50%为学校驻地人员)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学校驻地之外召开。参会人员以校内人员为主的会议须安排在校内举行。如确因工作需要到学校驻地外召开的管理会议,应选择各级政府指定会议定点资格的宾馆,并报请各部门主管或联系校级领导批准。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除必须住会的情况外,会议召开地代表和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举办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国际会议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七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 国内业务会议 | 400 | 150 | 100 | 650 |
| 国内管理会议 | 340 | 130 | 80 | 550 |
|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 700 | 200 | 300 | 1200 |